政府法律咨詢專家聘任管理辦法》的通知'>
呼政發(fā)〔2017〕13號
市有關部門:
現將《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聘任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17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聘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程,充分發(fā)揮法律咨詢專家在政府依法決策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建立法律咨詢專家?guī)?,法律咨詢專家的聘任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lián)絡、工作分派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法律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yǎng)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紀律意識;
(二)具有較高的法律以及行政管理、金融財稅、經濟社會發(fā)展、城鄉(xiāng)建設等專業(yè)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律師應當執(zhí)業(yè)五年以上,教師及科研人員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
(四)年齡3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五)具備履行職責的意愿、身體條件和時間精力。具有政府法律顧問經驗、獲得過國家、自治區(qū)級專家或者優(yōu)秀律師等榮譽表彰的優(yōu)先聘任。
第五條? ?聘任法律咨詢專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向社會公告聘任條件,具備條件的人員通過書面方式,由律師事務所、高校、科研機構推薦或者個人直接申報;
(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考察;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聘任人選,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聘任入庫,頒發(fā)聘書。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請的方式確定擬聘人選,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后聘任入庫,頒發(fā)聘書。
第六條? ?法律咨詢專家聘任期為三年,聘任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續(xù)聘。法律咨詢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年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增補法律咨詢專家。
第七條? ?法律咨詢專家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思路和建議;
(三)為各項改革方案以及具體措施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四)參與地方立法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選題、起草、咨詢論證;
(五)為訴訟、行政復議和調解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六)參與招商引資、政府采購等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草擬、修改、審查等;
(七)為社會公共事件的處理提供法律意見;
(八)參與行政機關有關法律知識的授課;
(九)辦理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法律咨詢專家在履行職責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二)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向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查閱資料;
(三)根據需要,列席有關會議,參與相關調研活動;
(四)取得服務報酬。
第九條? ?法律咨詢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依法、準確、及時提供法律意見;
(二)遵守保密規(guī)定,保守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得公開的信息;
(三)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不得以法律咨詢專家名義,從事與法律咨詢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條? ?法律咨詢專家參與咨詢,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服務事項性質指定,也可以隨機產生。
第十一條? 法律咨詢專家提供咨詢服務,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采取以下方式組織開展并形成工作成果:
(一)一般事務,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征詢法律咨詢專家意見,并對其提出的意見梳理匯總后形成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策參考;
(二)較為復雜的事務,提前將相關材料送交法律咨詢專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召開咨詢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聽取意見,并將其意見梳理匯總后形成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策參考;會議需要有關單位參加的,有關單位應當按要求參加會議并說明情況及提供相關資料;
(三)處理重要事務需要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會議研究或者協(xié)商洽談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通知其參加;
(四)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法律咨詢專家應當對服務事項出具書面意見。法律咨詢專家提供口頭咨詢意見的,事后應當及時形成書面意見,交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法律咨詢服務事項建立工作臺賬,將咨詢專家姓名、工作完成情況、時限等內容詳細記錄,并建立法律咨詢專家履行職責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 法律咨詢專家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職業(yè)紀律等被處以刑罰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任期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按期提供書面法律意見,不按要求參加有關活動,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不遵守保密規(guī)定,泄露秘密和其他不得公開的信息的;
(四)從事與法律咨詢專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從事?lián)p害政府合法權益活動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解聘的情形。
第十五條? 法律咨詢專家在聘任期內因自身原因,不適宜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解除聘任。
第十六條? 法律咨詢專家服務報酬按件結算,每件咨詢報酬原則上1000元—2萬元人民幣不等,按照實際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工作量酌情給付。
第十七條? 法律咨詢專家異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報銷差旅費、住宿費按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規(guī)范性文件統(tǒng)一編號為:ZG—2017—2號。
呼和浩特市紀委監(jiān)委舉報電話:(0471)12388-2 網上舉報:neimeng.12388.gov.cn 網站技術維護傳真電話:0471-4608394 郵編:010010 接訴即辦(投訴熱線):0471-12345
收藏成功,可以進入"用戶中心"進行查看!
呼政發(fā)〔2017〕13號
市有關部門:
現將《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聘任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17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聘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程,充分發(fā)揮法律咨詢專家在政府依法決策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建立法律咨詢專家?guī)?,法律咨詢專家的聘任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lián)絡、工作分派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法律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yǎng)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紀律意識;
(二)具有較高的法律以及行政管理、金融財稅、經濟社會發(fā)展、城鄉(xiāng)建設等專業(yè)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律師應當執(zhí)業(yè)五年以上,教師及科研人員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
(四)年齡3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五)具備履行職責的意愿、身體條件和時間精力。具有政府法律顧問經驗、獲得過國家、自治區(qū)級專家或者優(yōu)秀律師等榮譽表彰的優(yōu)先聘任。
第五條? ?聘任法律咨詢專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向社會公告聘任條件,具備條件的人員通過書面方式,由律師事務所、高校、科研機構推薦或者個人直接申報;
(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考察;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聘任人選,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聘任入庫,頒發(fā)聘書。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請的方式確定擬聘人選,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后聘任入庫,頒發(fā)聘書。
第六條? ?法律咨詢專家聘任期為三年,聘任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續(xù)聘。法律咨詢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年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增補法律咨詢專家。
第七條? ?法律咨詢專家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思路和建議;
(三)為各項改革方案以及具體措施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四)參與地方立法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選題、起草、咨詢論證;
(五)為訴訟、行政復議和調解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六)參與招商引資、政府采購等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草擬、修改、審查等;
(七)為社會公共事件的處理提供法律意見;
(八)參與行政機關有關法律知識的授課;
(九)辦理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法律咨詢專家在履行職責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二)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向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查閱資料;
(三)根據需要,列席有關會議,參與相關調研活動;
(四)取得服務報酬。
第九條? ?法律咨詢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依法、準確、及時提供法律意見;
(二)遵守保密規(guī)定,保守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得公開的信息;
(三)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不得以法律咨詢專家名義,從事與法律咨詢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條? ?法律咨詢專家參與咨詢,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服務事項性質指定,也可以隨機產生。
第十一條? 法律咨詢專家提供咨詢服務,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采取以下方式組織開展并形成工作成果:
(一)一般事務,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征詢法律咨詢專家意見,并對其提出的意見梳理匯總后形成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策參考;
(二)較為復雜的事務,提前將相關材料送交法律咨詢專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召開咨詢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聽取意見,并將其意見梳理匯總后形成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策參考;會議需要有關單位參加的,有關單位應當按要求參加會議并說明情況及提供相關資料;
(三)處理重要事務需要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會議研究或者協(xié)商洽談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通知其參加;
(四)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法律咨詢專家應當對服務事項出具書面意見。法律咨詢專家提供口頭咨詢意見的,事后應當及時形成書面意見,交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法律咨詢服務事項建立工作臺賬,將咨詢專家姓名、工作完成情況、時限等內容詳細記錄,并建立法律咨詢專家履行職責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 法律咨詢專家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職業(yè)紀律等被處以刑罰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任期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按期提供書面法律意見,不按要求參加有關活動,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不遵守保密規(guī)定,泄露秘密和其他不得公開的信息的;
(四)從事與法律咨詢專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從事?lián)p害政府合法權益活動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解聘的情形。
第十五條? 法律咨詢專家在聘任期內因自身原因,不適宜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解除聘任。
第十六條? 法律咨詢專家服務報酬按件結算,每件咨詢報酬原則上1000元—2萬元人民幣不等,按照實際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工作量酌情給付。
第十七條? 法律咨詢專家異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報銷差旅費、住宿費按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規(guī)范性文件統(tǒng)一編號為:ZG—2017—2號。
(Mac用戶使用Command+S保存)
是否“確認”跳轉到登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