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政府合同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事業(yè)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政府合同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呼和浩特市政府合同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有效利用,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活動、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具有契約性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基礎設施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托管合同;
(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協議;
(三)市政府委托的科研、法律咨詢等服務合同;
(四)政府招商引資合同;
(五)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條 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和審慎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guī)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
根據政府合同內容所涉職責,由合同內容涉及的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國有企業(yè)(以下簡稱“合同承辦單位”)承擔合同的前期調研、起草、履行、糾紛處理等事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政府合同項目的調研、可行性論證;
(二)負責審查政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資信等情況,并收集相關資料;
(三)負責與對方當事人談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負責政府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和發(fā)現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做好訴訟或者仲裁工作;
(五)負責合同談判、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相關文件資料的整理等工作。
第五條 訂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臨時機構、內設機構訂立合同;
(二)違反法定程序、法定條件訂立、變更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
(六)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需要通過招投標等法定程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條 政府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起草。
合同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核工作機構和所聘請的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合同起草。
第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政府合同起草過程中,應當核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產、信用、擔保、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等情況。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應當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政府合同起草過程中,應當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協商。合同內容涉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政府合同起草過程中,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社會穩(wěn)定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當征求國有資產或者財政部門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相關規(guī)定依法履行國有資產評估、處置程序。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政府合同起草過程中,國家和自治區(qū)已經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yōu)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協商。
國家和自治區(qū)未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合同涉及的內容需要,擬定合同文本。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在訂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未通過的,不得訂立。
第十三條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核,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在起草階段由合同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和法律顧問負責審核,合同承辦單位完成合同起草后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同內容涉及財政、審計等專業(yè)部門的,應當由專業(yè)部門進行專業(yè)審查。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權益;
(三)合同內容是否會產生法律風險,對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不利影響;
(四)合同訂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五)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
(六)合同條文表述是否嚴謹;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專業(yè)審查部門對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核、專業(yè)審查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專家論證情況,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四)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或者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在合法性審核或者專業(yè)審查時中需要補充提交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合同承辦單位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有較大問題的,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合同承辦單位。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和專業(yè)審查部門對報審的政府合同,應當自收齊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合同內容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和專業(yè)審查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并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核和專業(yè)審查后,在后續(xù)磋商、訂立、履行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訂立補充協議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專業(yè)審查。
第十八條 參與政府合同審核的工作人員和法律顧問,應當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政府合同草案、審查意見以及設計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等相關內容。
第四章 合同訂立和履行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內容約定簽訂各方具體權利義務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集體審議決定。
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需要履行報批、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電管理機構編號、蓋章存檔,并將復印件送合法性審核機構建立臺賬。
政府合同編號應當包括總第××號,年度第××號。
第二十一條 合同承辦單位全面負責履行合同,并及時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政府辦公室分管科室負責監(jiān)督落實。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主張權利,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和處理建議,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存在違約可能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簽訂書面協議。
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報市人民政府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解決。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guī)則,全面收集證據,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而導致的敗訴風險。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合同承辦單位、市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合法性審核訂立、變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禁止性規(guī)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三)不按政府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
(四)未按規(guī)定保守秘密的;
(五)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的;
(六)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七)在政府合同糾紛涉及的訴訟、仲裁程序中,不按照法定程序、權限積極參與訴訟、仲裁活動的;
(八)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府合同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施行。